“營改增”后西安旅行社怎么繳稅最省錢|西安國旅獨家
“營改增”之后西安旅行社的稅務究竟如何計算?進行研究后,嘗試以最簡潔的方式,對旅行社從業者普遍提出的問題進行解讀。
5月1日起,“營改增”稅制改革全面推開。其中,旅游業作為生活服務行業的一類,其稅改后稅負變化,備受業界關注。而在整個旅游大行業中,又數旅行社的稅負變化最難直觀呈現。
雜亂的輿論引導,令不少旅行社從業者認為“營改增”對于旅行社稅負是明降暗增。而事實上,旅行社稅負上升的輿論中,被引用的《中國旅行社協會關于“營改增”對旅行社行業影響的意見函》,其發布時間為2015年8月25日。
而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正式下發《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時間為2016年3月24日。
一位不愿具名的國稅人員表示,所謂明降暗增是不正確的。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營改增”過程中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營改增”前后計稅部分究竟有何變化?
西安國旅解析:簡單來說,“營改增”實施前后,旅行社需繳稅的部分,都只是扣除住宿、餐飲、交通、門票、地接等成本后的差額。不同的是,“營改增”之后,簽證費也可以當做成本扣除。
解析依據:
在營業稅時代,旅行社計算營業稅收入的方式就是,“總收入-團隊成本”。對比以往《營業稅暫行條例》與如今“36號文附件2”的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6號文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上游的住宿、餐飲、交通、門票、地接、簽證等項目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費用是否仍舊可以在繳稅部分中扣除?
西安國旅解析:旅行社需繳稅的部分,如果按扣除住宿、餐飲、交通、門票、地接等成本后的差額計算,那么需要旅行社提供相關的憑證。在境內的交易需要發票,在境外的交易需要簽收單據。
發票無需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即使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無法進行二次抵扣。以往的營業稅計算方式,也同樣需要這些抵扣憑證,這部分實際上與以往的營業稅沒有區別。
解析依據:
“36號文附件2”中相關的補充說明提到:
1、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說了這么多,旅行社“營改增”之后稅收到底怎么算?
“營改增”以前,旅行社需要按營業額5%繳納營業稅!盃I改增”實施后,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種。其中,年應稅銷售額小于500萬為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年應稅銷售額大于500萬為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
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方式
西安國旅解析:從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前后的對比來看,旅行社行業全年營業差額在500萬以下的企業,“營改增”之后非常劃算。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之前已經講過,旅行社行業含稅銷售額是指,扣除住宿、餐飲、交通、門票、地接、簽證等成本后的差額。
假設讀者“鐵拳無敵王大拿”的旅行社全年營業額為100萬,扣除住宿、餐飲、交通、門票、地接、簽證等成本后的營業差額為20萬。那么其應納稅額=20萬/(1+3%)×3%=0.58萬。
如果按照以往的營業稅計算,加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納稅額=20萬×5%=1萬。
一般納稅人計算方式
西安國旅解析:如果抵扣房租、水電,顯然無論如何計算,“營改增”之后旅行社的實際納稅都要遠低于營業稅年代。如果想要抵扣的更多,最好的方式就是選擇租賃業主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物業。而旅行社天然毛利率低,也令當期銷項稅額的基數較小。
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其中當期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假設讀者“穿林北腿賽飛鴻”的旅行社全年營業額為1000萬,扣除住宿、餐飲、交通、門票、地接、簽證等成本后的營業差額為200萬。
以營業稅計稅,應納稅額=200萬×5%=10萬。以增值稅計稅,當期銷項稅額=200萬/(1+6%)×6%=11.3萬。
表面來看,“營改增”以后一般納稅人旅行社稅負上升,但事實上這僅僅是當期銷項稅額部分。依據“營改增”規定,旅行社取得的不動產、固定資產以及水、電、氣等經營管理所需項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假設,“穿林北腿賽飛鴻”的旅行社,全年房租30萬,水費1萬,電費1萬。則所有的這些進項費用都可以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計算方法為:水費進項=1/(1+13%)×13%=0.12萬;電費進項=1/(1+17%)×17%=0.15萬。
租金進項則略為復雜,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11%稅率)計稅。
所以,該旅行社房租進項有兩種情況,即30萬/(1+5%)×5%=1.43萬;30萬/(1+11%)×11%=2.97萬。
按照所租物業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計算,“營改增”后,該旅行社應納稅額=11.3萬-0.12萬-0.15萬-1.43萬=9.6萬。
按照所租物業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計算,“營改增”后,該旅行社應納稅額=11.3萬-0.12萬-0.15萬-2.97萬=8.06萬。
顯然,相比較營改增之前的10萬元營業稅,“穿林北腿賽飛鴻”都有著不同程度的減負。
“營改增”對出境游旅行社有什么影響?
事實上,這對旅行社來說或許是最大的利好部分。按照“36號文附件4”中相關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其中包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這一條款還有相關的補充說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如果國家沒有更多的補充說明,那么對于出境旅行社來說只有兩種可能,不是免稅就是零稅率。
如果符合免稅政策,那么按照稅法規定將不征收銷項稅額,同時進項稅額也不可以抵扣。公式為,當期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例如,讀者“再世霸王黃日天”的出境社含稅銷售額為100萬,且符合免稅政策,那么這家旅行社當期銷項稅額=100萬/(1+0%)×0%=0元。
所以,無論“再世霸王黃日天”的出境社含稅銷售額是10萬、100萬還是1000萬,都不需要繳納1毛錢的銷項稅。同時,水電、房租等進項稅額也不能進行抵扣。
如果符合零稅率政策,公式同樣是當期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而不同的是,該旅行社的水電、房租等進項稅額還可以留存抵扣。
西安國旅解析:無論零稅率還是免稅,出境社都是獲益者。另一個好處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得到減征或免征優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當地教育費附加也要同時減免征。
其中,應交城建稅=增值稅×稅率。稅率: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應交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應交當地教育費附加=增值稅×2%。